關于征求《黃山市政府采購采購人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為推進政府采購領域采購人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守信激勵失信約束機制,市財政局起草了《黃山市政府采購采購人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請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提出修改意見建議,于6月30日前反饋意見。
電郵方式: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建議發至827207818@qq.com。
電話方式:直接通過電話與市財政局國庫科聯系,聯系電話:2355179(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聯系人:吳雯娟。
網站征集渠道:在網站征集正文底部“發布意見”版塊中直接留言。
關于《黃山市政府采購采購人信用管理辦法意見(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為推進政府采購領域采購人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守信激勵失信約束機制,進一步加強采購人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工作,根據2021年省營商環境政府采購暗訪考核要求,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黃山市政府采購采購人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管理辦法》。
三、起草過程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2022年4月1日,由市財政局起草了《管理辦法》,4月26日以黃財庫函(2022)49號征求意見函的方式征求了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縣財政局的修改意見,根據征求的意見建議形成征求意見稿。
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章十九條內容,分別為: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表明辦法制定的依據,和辦法管理的使用人范圍、資金范圍。
失信行為標準(第三條-第八條)根據失信程度輕重劃分為嚴重失信行為和一般失信行為兩個等級。
失信行為認定(第九條-第十條)采購主體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由市財政局進行認定,認定后應予記錄,并反饋給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
失信記錄處罰(第十一條-第十三條)針對不同失信行為制定不同的處罰方式,對采購人存在失信行為,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財政局作為部門預算綜合考評依據之一。
各方監督(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等監管部門應加大對存在失信行為的采購人的監督力度。
附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本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符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黃山市政府采購采購人信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守信激勵失信約束機制,規范政府采購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黃山市行政區域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人信用管理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及服務的黃山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對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發生的失信行為進行認定、記錄、處理。
第三條 失信行為根據失信程度輕重劃分為嚴重失信行為和一般失信行為兩個等級。
第四條 政府采購采購人信用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合法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采購人失信行為
第五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
(一)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而不進入的;
(二)未按《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規定選擇采購方式;
(三)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四)未依法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五)未經專家論證及監管審核采購進口產品;
(六)擅自提高采購標準;
(七)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八)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九)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
(十)采購人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十一)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未回避;
(十二)除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等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未從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十三)未按規定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十四)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十五)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
(十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十七)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及時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十八)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或未按照規定時間進行合同備案;
(十九)未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及時支付資金;
(二十)未按規定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進行答復,不配合市財政局、市公管局處理信訪舉報和投訴;
(二十一)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在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
(二十二)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二十三)違反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二十四)違反規定泄露采購活動有關秘密和資料的。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第六條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是指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稱惡意串通,是指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一)直接或者間接向供應商提供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二)授意供應商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三)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八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一般失信行為:
(一)未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二)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監管部門要求暫停的,采購人未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未中止履行合同;
(三)被投訴后不按規定向市財政局或市公管局作出說明、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說明材料質量不高;
(四)未按政府采購文件規定退還履約保證金;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組織驗收并及時公開應當公開的項目驗收情況;
(六)其他一般失信行為。
第三章 失信行為認定與記錄
第九條 采購主體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由市財政局進行認定,認定后應予記錄,并反饋給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 采購人失信情形的來源包括供應商投訴,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控告和檢舉,相關監管部門對采購人的考核評價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報送材料。
第四章 信用記錄運用
第十一條 采購人有失信行為的,由市財政局將失信記錄推送至黃山市公共資源信息平臺,在“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信用黃山”等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公示期限自市財政局作出認定之日起一年;一般失信行為記錄公示期限自市財政局作出認定之日起半年。
第十三條 對采購人存在失信行為,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財政局作為部門預算綜合考評依據之一。
對采購人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涉嫌違紀的,由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員、干部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依法實施追究違紀者的責任;需對違紀者進行組織處理的,由組織部門做出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管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政府采購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采購人信用記錄納入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執行情況檢查和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工作考核。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大對存在失信行為的采購人監督檢查力度和頻次,并將其列入監督重點檢查范圍。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等監管部門應加大對存在失信行為的采購人參與政府采購情況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區縣可以根據實際制定本地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本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符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結果反饋
市財政局就關于《黃山市政府采購采購人信用管理辦法意見(征求意見稿)》開展了意見征集,通過政府網站共征集到網民意見0條,通過電子郵箱征集0條,通過報刊、電話、信件等途徑征集0條,通過政府部門間函詢征集建議2條。其中采納2條,不采納0條。采納和不采納具體情況如下:
1.黃山市生態環境局建議:第五條第十八款“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或未按照規定時間進行合同備案”和第十九款“未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及時支付資金”由嚴重失信行為調整歸入一般失信行為。(采納)
2、黃山市發展改革委建議:第四章第十一條中,“采購人有失信行為的,由市財政局將失信記錄推送至黃山市公共資源信息平臺”建議修改為“采購人有失信行為的,由市財政局將失信記錄推送至黃山市公共資源信息平臺和黃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采納)
黃山市財政局
2022年7月1日